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國質量獎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辦的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
第三條中國質量獎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國。
第四條中國質量獎分為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中國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90個組織和個人。
第五條中國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有關部門設立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評選表彰委員會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企業家以及消費者代表等組成,負責中國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工作的組織實施。
評選表彰委員會下設評審分委員會和監督分委員會。評審分委員會負責中國質量獎的評審相關具體工作。監督分委員會負責監督中國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受理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組織和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個人,可以自愿申報中國質量獎。
第八條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申報中國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三)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五)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六)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第九條自然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申報中國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中國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條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申報中國質量獎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申報組織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并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申報個人的所在單位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個人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并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個人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可以向下列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一)申報組織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個人所在單位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取得申報推薦意見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還應當提交申報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出具審核意見,經有關單位同意后,與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一并送評選表彰委員會。
第十五條評選表彰委員會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二)申報程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三)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審核意見是否齊全。
第十六條評選表彰委員會應當將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評選表彰委員會根據形式審查意見和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形成中國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退回申報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評審與表彰
第十八條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評審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評審。
評審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
第十九條評審分委員會應當組織成立材料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投票產生中國質量獎候選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送評選表彰委員會。
第二十條中國質量獎候選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經評選表彰委員會審核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列入中國質量獎候選名單的申報組織,評審分委員會應當組織其負責人對質量管理情況進行陳述答辯,并評議打分。
第二十二條對通過陳述答辯的申報組織和經公示無異議的列入中國質量獎候選名單的申報個人,評審分委員會應當組織成立現場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評審分委員會應當根據評審結果形成評審報告,送評選表彰委員會審議,由評選表彰委員會投票產生中國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對中國質量獎受理、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評選表彰委員會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證明。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五條評選表彰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二十六條與異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評選表彰委員會進行異議調查。
必要時,評選表彰委員會可以組織與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無利害關系的專家進行異議調查。
第二十七條評選表彰委員會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并通報被異議人和出具審核意見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
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符合要求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繼續參加評審。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中國質量獎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監督分委員會舉報。
第二十九條監督分委員會應當對中國質量獎的受理、評審進行監督,并向評選表彰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對列入中國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評選表彰委員會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定。
第三十一條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獲獎組織和獲獎個人(以下簡稱獲獎組織和個人)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表彰決定,并頒發證書、獎牌或者獎章。
第四章 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出具審核意見的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
第三十四條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中國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獎章,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并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報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三十六條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三十七條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章,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章,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協助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或者協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建議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參與中國質量獎受理、評審、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與申報組織或者申報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1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7號發布的《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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